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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关于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阳房管局   2017-12-28 09:29

[摘要]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关于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房办文【2017】25号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落实《关于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相关科室、产权市场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打击炒房,保障正常住房交易,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就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襄政发〔2017〕60号文)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区别炒房与正常住房交易行为,减少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保障市场调控效果,对襄政发〔2017〕60号文件中满两年不得出售的起计时间,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认定:

1、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认定时间以经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在2017年10月30日之前购买商品房,未办理合同备案或者合同备案延迟,不动产发票开具时间在先,且产权人与不动产发票购房人为同一人的,可按照不动产发票开具时间认定。

2、因继承、受遗赠、征迁实物安置房、直系家属之间相互转让变更、政策性购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等非市场交易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受满两年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限制。离婚析产、婚内析产、房产土地合并为不动产证、遗失(损坏)补(换)证、变更登记及更正登记的房屋,按照办理相应登记的前一次房产(不动产)登记时间认定。

3、城市棚改货币安置户因住房需要,购买登记2017年10月30日之前取得但不满两年的商品房、存量房的,买卖双方按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交易税之后,凭棚改货币安置协议书、补偿款领取证明和其他规定手续,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4、2017年10月30日之后新购买的商品房及存量房,严格按襄政发〔2017〕60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要结合当前市场,对已失效的《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与更名工作的通知》(襄房字〔2010〕66号)进行修改与完善。在新制度建立之前,暂停对市区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的变更、撤销。购房人因家庭发生重大灾害性事故,需要退房自救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报市房管局市场监管科审核,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10月30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坚持执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办理一次商品预售许可的规定。10月3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原则上只办理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非企业本身原因导致不能一次办理的,只能办理两次商品房预售许可,但必须确保每次申报的预售备案均价相同。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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