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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明年2月开始"禁鞭"违者高罚款500元

楚天快报  2015-12-24 08:58

[摘要] 22日至23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并批准了《襄阳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案(下称《暂行规定》修订案)。《暂行规定》修订案中明确,从2016年2月1日起,襄阳市区范围内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高被处500元罚款。

22日至23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并批准了《襄阳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案(下称《暂行规定》修订案)。《暂行规定》修订案中明确,从2016年2月1日起,襄阳市区范围内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高被处500元罚款。

“市区”定义为高速合围区域

《暂行规定》修订案中规定的市区禁放区域为:二广高速公路、福银高速公路、襄阳东外环合围范围。

同时,考虑到该范围内的部分乡镇离市区较远,燃放烟花爆竹的噪声和大气污染相对分散。因此将该范围内涉及的襄城区欧庙镇和襄州区峪山镇、伙牌镇、双沟镇、张家集镇,东津新区科技大道以东、内环南线以南区域除外。

至于未将隆中风景区纳入禁放区域,除上述原因外,还因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将包括“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在内的七类区域作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隆中风景区所在的山林地带,本身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放区域,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襄州城区首次被列入禁鞭范围

据了解,1995年和2007年,襄阳对城区燃放鞭炮曾作过两次规定和调整。

1995年,襄阳规定: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随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的相继出台,、全省大部分城市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由“禁”改“限”。2007年起,襄阳顺应形势,实施了《襄樊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将“禁放”改为了“限放”。

当时限放区域的划定,首要考虑了主城区,因此这些区域几乎全部集中在襄城区和樊城区,具体为:襄城区东起星光路,西至万山襄阳轴承厂,南起岘山铁路桥,北至汉江;樊城区、高新开发区东起清河,西至云兴路,南起汉江,北至大李沟。

然而,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襄阳城区人口越来越多、建成区越来越大,特别是高新区、襄州区商圈、居民小区渐成规模。襄州区、高新区对禁鞭的呼声越来越高。当时,有襄州市民曾发帖称“襄州城区鞭炮声四起,住在这里天天像过年”。

楚天快报记者了解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的《暂行规定》修订案,首次将襄州城区列入禁鞭范围。此外,高新区、东津新区规划建成区也被列入了禁鞭范围。相关人士介绍,《暂行规定》修订案是基于《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而通盘考虑的,其原则是:立足城区、着眼长远、界限明晰、便于操作。

违规燃放高处500元罚款

据了解,《暂行规定》修订案共有20条,以划定区域实施禁放为主旨,对原《暂行规定》的十七条条款部分进行修改、部分进行了删除,增加了部分条款。《暂行规定》修订案中规定,禁放区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有关部门对制止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暂行规定》修订案还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烟花爆竹的处罚进行了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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