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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转让费每平方米降1元

兰州晨报  作者:王钊  2015-10-16 09:09

[摘要] 本报讯 (记者王钊)10月14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从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等6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本报讯 (记者王钊)10月14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从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等6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根据通知,在住建部门方面,新建商品住房转让费由现行的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降低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具体政策由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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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部门方面,受理商标注册费,由现行的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降为600元(限定本类 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在新闻出版部门方面,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由现行的250元每件次,降为200元每件次。同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由现行的50元,降为10元。

同时,从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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