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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文禁止司法人员6种交往行为

襄阳晚报  2015-09-26 09:11

[摘要] 据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司法人员有为律师介绍案件等利益输送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司法人员有为律师介绍案件等利益输送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出台旨在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中规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规定》强调,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司法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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