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买房10年都没过户,如今不得不打官司,近日宜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张琦 记者肖梦阳】买房10年都没过户,如今不得不打官司,近日宜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5年,代某夫妇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1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龙先生。之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龙先生把购房款交给代某夫妇,代某夫妇向龙先生交付房产证和土地证。代某夫妇承诺协助龙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费用。
从那之后,龙先生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去年,龙先生到房管部门过户时,突然发现代某已申请原房产证遗失作废并补办了新证。气愤不已的龙先生将代某夫妇起诉到了法院。
宜城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买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卖方也交付了房屋,该交易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交易已10年,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变更手续,且代某单方面向房管部门申请原房产证作废并要求补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之约定,卖方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龙先生要求卖方协助过户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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