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得知自己接手的洗车店是田某擅自转租的,刘某和朱某便不再履行合同约定。让他二人想不通的是,他们与田某之间的转租合同竟然是有效的,这又是为什么呢?
□本报通讯员张琦 梁旭华 记者肖梦阳
得知自己接手的洗车店是田某擅自转租的,刘某和朱某便不再履行合同约定。让他二人想不通的是,他们与田某之间的转租合同竟然是有效的,这又是为什么呢?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姜先生租赁了位于襄州区车城南路一宾馆的停车场经营洗车业务。去年2月,田某的弟弟小田与姜先生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由田某与小田经营洗车业务。
去年3月23日,刘某、朱某与田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田某将洗车业务转交给二人,二人接手后负责田某之前发展的洗车会员,每月向田某交纳1500元场地使用费。另外,二人向田某交纳会员押金3000元、洗车设备押金2000元,一年内没有会员投诉,田某退还会员押金,设备押金在二人退回洗车店时退还。
合同签订当天,二人向田某交纳了5000元押金及1500元的场地使用费,然后开始经营洗车业务。3天后,姜先生到洗车场取物品时受到二人的阻拦,双方这才得知田某擅自转租了洗车店。
气愤不已的姜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刘、朱二人则将洗车会员的名字和车号进行登记,向田某索要了400元洗车费,并拒绝继续为其会员免费洗车。持有洗车卡的会员不断到公安、工商部门投诉田某及刘、朱二人。
此后,二人又支付给田某一个月的场地使用费,经营至当年5月底便停止经营。田某要求二人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二人则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押金。双方协商无果,引起诉讼。
【法院说法】
上月,襄州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田某将洗车店转租给刘、朱二人时,隐瞒了该洗车店是从姜先生手中租赁而来的事实,导致二人违背真实意图签订了合同,该行为构成欺诈,二人依法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但姜先生的出现,让二人在合同签订3天后已经知道田某转租洗车店的事实,可二人并未提出撤销合同,并且又支付了一个月的租赁费。因此,法院认为二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合作协议》对于田某和刘、朱二人仍然有效,二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为田某的洗车会员洗车。
由于田某在与刘、朱二人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二人洗车会员的数量及已发卡未洗车的次数,田某要求二人交纳3000元会员押金的目的就是担保二人对田某的洗车会员履行洗车义务,即使田某发出的洗车卡未洗次数的价值超过3000元,也应当以3000元押金为限。二人仅在经营洗车店的前3天为田某的会员洗车,之后便拒绝,引起了会员的投诉,二人已交纳的3000元押金,无权要求返还。田某诉请二人支付6000元会员退费,及间接经济损失5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姜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田某转让洗车店,实际上去年5月之后,田某和刘、朱二人均未再经营洗车店,法院视为姜先生已告知田某及小田解除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属于从合同,一并解除。
法院遂判决,田某收取刘、朱二人的3000元会员押金不予退还,田某与刘、朱二人在判决生效10日内相互返还2000元设备押金和洗车设备。
以案说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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