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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与四“子女”的房产之争

襄阳晚报  2015-08-05 10:00

[摘要] 老父生前立遗嘱将一套房改房留给子女,正当四姐弟准备平分房产时,继母却说这套房产她也有份。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昨日,记者从樊城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

本报通讯员刘傲然 记者肖梦阳

老父生前立遗嘱将一套房改房留给子女,正当四姐弟准备平分房产时,继母却说这套房产她也有份。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昨日,记者从樊城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3年,胡老太与武老汉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胡老太婚前有一双儿女,武老汉婚前有4个子女。自1994年以后,武老汉分3次共付款7000余元购买了他所在单位的一套福利房,并于1999年取得产权证

2011年,武老汉自书遗嘱称,这套房屋是自己与前妻及子女们共同积蓄购买,胡老太与其再婚后,无经济来源。为给胡老太看病,他花去不少钱,并以胡老太名义存款5万余元。因此,自己过世后,胡老太可以在该房居住,但是不能出租、出售,房子由自己的四子女平分。

2012年,武老汉因病去世,由子女出钱操办后事。按相关规定,国家向武老汉家属发放抚恤金11万余元、丧葬费5000元。

之后,武老汉的四子女拿着父亲的遗嘱,要求平分房产。他们认为,这套房产是1983年竣工的单位福利房,他们的生母和父亲在单位通过双方工龄打分排名获得了房屋承租权。另外,房改房购置分工龄抵扣房款和现金付款两部分。父母工龄抵30%,这部分产生的经济利益应当归属父母共同所有,即属于父亲再婚时的婚前财产

胡老太则认为房子是两人婚后出资购买的,应当属于她和武老汉的共同财产。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去年底,胡老太将四名继子女诉至樊城法院。

【法院说法】

上月,樊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胡老太与武老汉于婚后分3次缴纳购房款,于1999年取得房产证,诉争房产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武老汉生前留有遗嘱由其四子女平分诉争房产,只能对自己所有的一半房产进行处分。武老汉去世后,其所有的一半产权应由其四子女平均分割。同时,因武老汉留下遗嘱称“胡老太可以在该房居住”,故胡老太有权继续居住诉争房屋。

武老汉的四子女辩称诉争的房屋系武老汉与前妻及子女共同积蓄购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人辩称该房系房改房,有其生母的工龄抵扣部分房款,应属于武老汉与其生母的共同财产,法院则认为购买房改房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因此不予采纳。

武老汉去世后,国家给予家属发放死亡抚恤金虽不属遗产范围,但可参照遗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因武老汉的四子女实际支出了丧葬费,胡老太亦放弃该项主张,该项费用可由四人自行协商处理。

法院遂判决,胡老太在生前可继续居住在诉争的这套房屋,该房屋产权由胡老太占1/2,武老汉的四子女各占1/8,死亡抚恤金由胡老太和四子女各分得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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