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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襄阳日报  2015-06-30 08:55

[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邱德先、王伟、亢凌、吴全意、毛成、武爱群、徐大成、王启月、陈书田、孙祖春、李福润、杨汉林、张根、张秀东、王洪庆(以上15人为襄阳新金桥农资有限公司原股东):

事由:

你于2013年12月将持有襄阳新金桥农资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了转让,按税法规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通知内容:

限你于2015年7月8日前持本人身份证、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到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樊城分局办理涉税清算,地址:樊城区东风路28号。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 复议委员会申请 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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