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7日上午,樊城区人社局组织工作人员上街宣传新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我市所有建筑工地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意见》规定,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单独支付,并作为专款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17日上午,樊城区人社局组织工作人员上街宣传新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我市所有建筑工地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意见》规定,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单独支付,并作为专款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应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面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要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清相关费用,保障范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务工人员,包括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起始、终止日期与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一致。工程如需延期,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工伤保险的到期日相应顺延。参加保险的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保险待遇按现有的标准执行,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5‰计算,具体的缴费费率由市人社部门根据规定计算。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所用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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