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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不能“不见官”

——新行政诉讼法今起正式实施

襄阳日报  2015-05-01 09:07

[摘要] 5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

5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

行政诉讼,即通常所说的“民告官”。此次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旧法作了60多处修改,内容变化很大,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和被告、原告及第三人范围,拓展了范围和司法审查受案力度;二是完善了起诉制度,强化了法院受理职责,破解“立案难”;三是完善了管辖、裁判制度,强化了行政各机关应诉职责,破解“审理难”;四是加大了拒绝执行行为惩处力度,强化了行政机关执行义务,破解“执行难”。

“依据新法,法院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蔡健表示,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一次性全面告知。

对于行政诉讼中普遍存在的“告官不见官”现象,新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我们目前正在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扩充完善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大平台。”市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后群众不仅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大厅立案,还可以网上立案,或者拨打电话立案。”

据统计,今年1月至4月,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共受理案件75件,同比增长50%。蔡健预计,5月1日之后,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会有大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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