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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襄阳晚报  2015-04-28 09:09

[摘要] 为减轻企业负担,经湖北省政府批准,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发文,决定从今年起,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今后,有关部门要履行价格调控职能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保障。

为减轻企业负担,经湖北省政府批准,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发文,决定从今年起,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今后,有关部门要履行价格调控职能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保障。

记者27日从湖北省物价局了解到,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局部粮油食品的价格波动、对生活困难群体进行动态救助等。2011年10月1日起,根据相关文件,湖北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以财政划拨为主,以向社会征收为辅。社会征收是由各级地税部门对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等11个行业实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按1%的比例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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