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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医疗费可“先垫后报”

襄阳晚报  2015-04-22 08:59

[摘要] 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受伤职工就医疗费用由谁垫付的问题与单位负责人发生争执。对此,襄阳市医保局称,用人单位有责任给受伤职工垫付医疗费,稍后医保部门将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给予报销。

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受伤职工就医疗费用由谁垫付的问题与单位负责人发生争执。对此,襄阳市医保局称,用人单位有责任给受伤职工垫付医疗费,稍后医保部门将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给予报销。

张先生在樊城一家机械加工厂当“车工”,不久前在搬运机件的过程中脚被砸伤,需住院治疗。因事发紧急,住院时的检查费由张先生垫付。住院后,张先生提出让单位“尽快报销”检查费,单位以“近财务比较紧张”为由婉拒,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经查,张先生所在的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在按时缴费。对张先生的疑问,市医保局答复,用人单位应先行垫付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如果双方对此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参保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需由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然后才能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进行报销。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需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认定申请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会组织提出,对申请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工伤,人社部门一般在15日内就能作出“工伤认定”。

经“工伤认定”后,受伤职工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即时结算;“工伤认定”后,职工已经出院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相关人员可持票据到医保部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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