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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符合条件的一律当场立案登记

新华社  2015-04-16 09:09

[摘要]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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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意见同时提出,要健全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处理。

意见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登记制,你应该知道的六件事

●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根据意见,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

立案登记制改革只是解决了案件入门的问题,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法院依据事实、法律作出的判决。”景汉朝表示,“许多当事人起诉往往是抱着必胜的信心来的,其实起诉之前应尽可能收集齐全各方面的证据,同时研判对方可能提供的证据、可能提出的问题,避免盲目起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胜诉的几率,降低起诉的风险,真正实现打官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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