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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将房产给女儿她却不孝 支招:去世前可撤销

新华网江苏频道  2015-02-16 09:14

[摘要] 提要:在老年人眼里,立遗嘱是很神圣的事情,甚至还认为在公证处订立遗嘱后,就一定要按遗嘱执行。而有些子女则以为,得到老人的遗嘱之后就可随意对待老人。

在老年人眼里,立遗嘱是很神圣的事情,甚至还认为在公证处订立遗嘱后,就一定要按遗嘱执行。而有些子女则以为,得到老人的遗嘱之后就可随意对待老人。据南京石城公证处公证员介绍,撤销遗嘱是我国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老人立下遗嘱后,在去世前都可以办理撤销手续。

几天前,徐大爷来到石城公证处,说他在两年前办理了一份遗嘱,将房产给小女儿。谁知后来小女儿对他不好,现在不想把房子给她了,但遗嘱在那里,不知道该怎么办。公证员告诉徐大爷,遗嘱只有在他去世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生前都可以修改或撤销。

后来,征询徐大爷的意见后,公证员立刻为他办理了撤销遗嘱的声明。公证人员称,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但遗嘱人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不过应按法定的规则进行。

公证员提醒广大市民,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用其他遗嘱加以撤销、变更。如果当事人要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需要再经过公证处的公证。

江苏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总部:中央路19号(金峰大厦七楼),咨询电话:83232607

迈皋桥分部:和燕路258号(地铁一号线红山动物园站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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